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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S10开庭:未发现因电池爆炸等所致烧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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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星S10开庭:未发现因电池爆炸等所致烧损特征。8月19日下午从三星S10自燃手机机主霍先生处获悉,当日下午,其起诉手机生产企业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一案,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为双方就相关证据存疑,且还有相关证据待补充,法院在审理近两个小时后宣布休庭。


三星S10开庭:未发现因电池爆炸等所致烧损特征


  7月1日报道,在新疆乌鲁木齐工作的霍先生于5月26日,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款“三星Galaxy S10”手机,收到货的次日,手机在充电时发生自燃损毁。之后,将手机邮寄给三星方面的售后部门。

  今年7月2日,霍先生收到来自京东商城的全额购机退款。同日,他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惠州三星)在15日内向原告提供完整(手机)检测报告,并进行合理解释;判令被告就其生产有缺陷甚至严重安全隐患的手机、未及时履行售后义务等违法行为向原告公开致歉,公开致歉渠道可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元。

  据悉,惠州三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技术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未发现烧损手机存在因电池爆炸和电路板短路故障造成的高温起火烧损的特征”,委托方为仁祥保险公估(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意见书显示,鉴定意见是在未对手机进行拆解的情况下,通过X射线检查作出的鉴定意见。

  霍先生的诉讼代理人回仁杰告诉,他对该份意见书的真实性存疑,意见书中无相关追溯程序能体现该鉴定手机为涉案手机;此外,鉴定手机的委托人也并非惠州三星。

  值得一提的是,霍先生此次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回仁杰,为此前备受关注的“三星note7自燃案”中的原告。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了解到,在法庭调查阶段,惠州三星的代理人辩称,涉案手机是经过经销商京东公司办理了退机之后,通过售后部门流转,最后委托鉴定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由于本案需要,惠州三星调取了该份检测报告,鉴定结论虽然没有找到自燃原因,但排除了手机是因电池爆炸和电路板短路造成高温起火,所以涉案的手机是合格的产品,没有缺陷。


三星S10开庭:未发现因电池爆炸等所致烧损特征


“三星note7自燃案件”原告回仁杰作为代理人的证明

  但霍先生及其代理人回仁杰辩称,京东商城为其退还了全额购机款,并不属于退机程序,而是一种补偿行为。他们认为,应将涉案手机交由法庭处理,应对涉案手机进一步拆机进行全面检测。

  由于原告对前述意见书鉴定结论不认可,被告惠州三星遂向法庭申请撤回了该份证据。

  8月19日下午,惠州三星的代理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认为,惠州三星是生产企业,不适格被告主体;涉案手机没有任何瑕疵,该手机通过了国家的强制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本案相关义务应由销售者来处理。

  惠州三星的代理人称,涉案手机已由原告通过经销商办理了退机,原告在购买和使用该手机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都已经终结,原告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的的相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应该由生产企业承担,故提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当日下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互相质证,法庭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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